一、案多人少
有两名员额法官退出员额,又未补充新的法官进入,造成案多人少的情况。
二、对调解的重视程度不够
1、精力原因
案多人少的情况,导致法官开庭审理、撰写判决、保全等各种事务应接不暇,没有精力开展调解工作。
2、客观原因
进入诉讼程序,双方矛盾凸显,矛盾不可调和,调解工作没有实质进展,未能最终调解成功。
3、主观原因
调解费时费力,常常需要几轮沟通,判决相比较而言,简洁明了,效率高。
三、应对及改进
1、提出具体要求
对各团队的调解、撤诉指标提出具体要求,明确具体任务,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。
2、培养法官助理和优秀书记员
把一部分调解工作,从员额法官处解放出来,交由各法官助理和优秀书记员完成,员额法官予以适时指导,形成合力,提高撤诉率和调解成功率。
3、加强与诉前调解的沟通,了解案件的矛盾点,找对症结,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。